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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协会组织成员签自律公约 建举报监督

时间:2006-12-28 09:58:46 来源:  作者:管理员
新浪科技讯 12月27日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今日组织成员单位签署了《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并对外公布举报恶意软件的网站(www.12321.org.cn)、电话(010-12321)及邮箱(f21@12321.org.cn),酝酿建立相关监督举报机制,旨在进一步扼制中国愈演愈烈的流氓软件问题。

  稍早些时候,反流氓软件联盟与奇虎相继在流氓软件讼案中相继败诉,引发了反流氓软件方式方法的争论,反流氓软件联盟的诉讼方法与奇虎的软件查杀方法遇到的挫折,令业界关于反流氓软件前景倍感忧虑。

  中国互联网协会则坚持应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肃清流氓软件。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30多家企业签署了自律公约,其中包括雅虎中国、中搜、青娱乐、上海很棒等备受争议的公司。

  反流氓软件联盟曾担心互联网协会将袒护其成员单位。但互联网协会今日表态说,在接到恶意软件举报后,属于协会成员单位的,经查证核实后将督促其限期整改,若拒不履行则将向社会公开谴责。此外,对于非协会成员单位的,则可能会被直接列入黑名单对外公布。

  据该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被广泛传播的恶意软件多达100多款,涉及诸多国内外软件开发者和网络经营者。

  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透露,下一阶段将建立监督举报、自查自纠机制扼制流氓软件问题,此外,还会组织向网友推荐合格的恶意软件查杀工具,并开展恶意软件方面的立法研讨工作。(夏宁)

    附件(1):

  签署《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新浪、网易、百度、雅虎中国、北京邮电大学、千橡互动、TOM、启明星辰、腾讯、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瑞星、金山、江民、中搜在线、二六五、奇虎、安维华、青娱乐、唐盟科技、上海30卫士、西安信利、冠群金辰、上海很棒、联想软件、天极网和智通无限

  附件(2):

  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抵制恶意软件在网上的滥用和传播,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 病毒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用户至上、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鼓励软件厂商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软件服务和发展模式,提高软件技术水平。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改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第七条 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

  第八条 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反对难以卸载。

  第九条 尊重用户上网选择,反对浏览器劫持。

  第十条 尊重用户上网体验,反对恶意广告弹出。

  第十一条 保护用户上网安全,反对恶意收集用户信息。

  第十二条 提倡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意卸载。

  第十三条 倡导良性合作,反对恶意捆绑。

  第十四条 反对其他侵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等恶意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沟通协作,探讨有效抵制恶意软件模式,营造以自律促发展氛围。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制作和传播。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互联网行业和谐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模范遵守本公约的自律条款,不制作、不传播恶意软件。

  第二十条 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举报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查证核实后,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会员单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其名单,予以公开谴责;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非会员单位的,可以直接公布其相关信息,由社会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经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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